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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加快制定《地理标志法》来源:山东省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发布时间:2021-03-16 15:41:51【

[文章导读] 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加快制定《地理标志法》

我国作为地理标志大国,拥有极为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在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巩固扶贫成就,助力乡村振兴助农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急需加快制定《地理标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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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地理标志法律位阶是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必然趋势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地理标志与作品、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并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商标等均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目前只有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法律位阶低于其他类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层面而言,应该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

 

二、提升地理标志法治化水平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立法。

 

加快地理标志立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举措,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能够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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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需求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建立了商标法保护和专门保护两种模式:在商标法保护模式中,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专门保护模式中,分别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和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2018年3月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地理标志的授权和保护工作,故应该推动两种保护模式的协调发展。此外,在专门保护模式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在不同部门进行,实践中存在交叉管理,保护标准不一致,保护执法薄弱,司法领域缺少专门法律支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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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已经具备强烈的现实需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知识产权局尽快研究制定《地理标志法》。

 

一是加快推进两种保护模式协调发展。结合中国发展现状,借鉴外国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应该在专门立法中充分考虑两种保护模式的有效衔接,推进其协调发展。

 

二是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中,应该明确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和相关产业部门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门保护模式的健康发展。三是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推进相关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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