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并公布了部分涉及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赵某某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未经“澄迈桥头地瓜”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印有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纸箱异地加工打包产地为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共查扣使用“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纸箱包装好地瓜的共有254箱(规格5kg)和465箱(规格2.5kg)、侵犯“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空纸箱共有331个(规格5kg)和59个(规格2.5kg)尚未使用、侵犯“桥头地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防伪码标签723张。上述侵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0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产品和包装物;2.没收涉案侵权地瓜的销售所得5787元;3.罚款7.6万元。
某商标代理机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7日,广东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协会代理办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过程中,擅自通过人工手段篡改了《韶关年鉴》以及《韶关市志》所记载的部分内容,并将篡改后的虚假内容作为申请上述集体商标所需要提交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作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最终,因上述资料存在造假情况,上述集体商标均没有申请成功,当事人未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任何报酬。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宁夏灵武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播销售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直播间内墙体的直播背景海报印制有“宁夏盐池滩羊”等字样,从业人员在直播间正在利用微信直播平台销售鲜羊肉。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许可证明材料。经证实,当事人未取得“盐池滩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
▍处理结果
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