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具备相关资质(CMA)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在2年内有效)。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等证明。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申报资料纸质版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同时提交浦东知识产权局,而后统一由市知识产权局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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