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第1款规定:“就本协议而言,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国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基本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客体,可以通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种形式进行保护。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形式注册保护的方式较为常见,目前我国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商标的数量已达到6700余件。注册成功之后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保护是不是一劳永逸?其商标权利能否做转让?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以下分别就地理标志商标续展、变更及转让做介绍:
一、地理标志商标的续展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商标,同样有十年有效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那么办理地理标志商标续展需要哪些材料呢?
地理标志商标需要提交的材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地理标志商标变更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地理标志商标变更的几种情形
(1)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化;
(2)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发生变化(如:生产地域范围扩大或缩小;特定品质发生优化提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集体成员出现增减等情况)。
办理地理标志商标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B.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4)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三、地理标志商标转让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地理标志商标转让的几种情形
(1)地理标志商标转让(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存续);
(2)地理标志商标移转(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注册人的主体资格丧失)。
办理地理标志商标转让/移转需要提交的的材料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主体已经终止的,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地理标志商标转让合同;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该地理标志商标转让/移转的授权文件;
(7)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
(8)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注意:为了维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让人主体须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